一、「文書處理手冊」第四十條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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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二)、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 (三)、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四)、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
二、申請用印規定 |
(一)、 一般規定:
(二)、用印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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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法規及申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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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文印信條例 | ||||
2. |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
3. | 國立中興大學用印規範 | ||||
4. | 線上申請用印之便簽-請至公文系統取文號陳核(注意事項,請點連結) | ||||
5. | 印信套印啟用登記表 | ||||
6. | 本校立案證明(若有用印需求者請依規定填送) | 教育部函 英文版 限興大校園網路瀏覽或登入https://nchuvpn.twaren.net (NCHU SSL VP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