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校為加強推行「工作簡化」,劃分工作權責,以期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下簡稱本表〉,作為各層人員處理公務之依據。
- 權責劃分層次與權責:
- 分層負責層次:校長為第一層;處、一級(院、中心、室)主管為第二層;二級主管(系、所、組、中心)為第三層;承辦人為第四層。
- 權責劃分為三級:第一級為核定、第二級為審核;第三級為擬辦。另視實際業務需要可『逕行辦理』。
- 各單位辦理文書時,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由各層級主管依授權核判;為加強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未規定事項,除政策性、特殊性、重要性或有商榷性之公文由一層核決外,其餘定期性、例行性、普通性之文稿,授權一級單位主管決行。
- 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 承辦人辦理文書時應註明決行層級,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如發現不適當情事,應隨時更正,授權決行之公文書,應於判行欄簽章,並加蓋「代為決行」章。
- 各單位定期性、例行性及普通性之文稿,若僅需相關單位知照,不必會簽意見者,宜由分層負責授權主管核決後,以後會方式辦理,縮短公文流桯。
- 為加強本校公文品質與控管機制,各單位一、二級主管應確實督導單位人員辦理公文之品質,各一級單位秘書(專門委員)應兼負審核單位內公文書文稿及潤飾字句功能、檢視單位內承辦人之公文書及申請書是否均依規定使用職名章或簽署姓名。
- 經授權代判之公文,秘書室文書組發文時應加蓋(或繕打)「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樣。
- 本表自奉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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