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20日第87次校務會議決議將校友中心整併納入秘書室,自109年2月1日起實施
民國84年5月11日第十八次校務會議延議會議決通過「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教育部84.2.22台(84)高041368號及84.9.16台 (84)高045769號函,修訂「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草案」,提請於民國84年10月18日行政會議及民國84年11月25日校務會議議決。
經教育部台(85)高(一)字第85500227號函核准「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設置辦法」,正式成立「國立中興大學校友聯絡中心」,屬校級行政單位。
經教育部臺高字第1010076122號函核准「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修正案,將原「校友聯絡中心」之名稱改為「校友中心」,並分設服務及聯絡兩組,自101年2月1日生效。
經文號1011300082號簽呈報請校長核准「國立中興大學校友中心設置辦法」,並於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