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說明

節稅說明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檢附收據正本,提列當年度費用或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抵所得稅;

惟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如涉遺產及贈與稅法,均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總額,即免扣遺產及贈與稅。

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註:依財政部 65/07/06 台財稅第 34469 號函說明:「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現行法為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遺產稅與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扣贈與稅。
證券交易稅 依財政部(64)台財稅字第 38999 號函說明:「個人捐贈股票時、免徵證券交易稅。」
實物捐贈抵稅
相關法規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1.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註:根據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摘要如下:
「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