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

請各單位公文發文時,如僅作為單位參考用,請改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故接到副本公文仍須為適當處理,若任意毀棄,可能有違反「檔案法」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之疑慮。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