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單位公文發文時,如僅作為單位參考用,請改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故接到副本公文仍須為適當處理,若任意毀棄,可能有違反「檔案法」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之疑慮。

二、又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規定: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三、請各單位配合,進行公文發文作業時,如該公文僅作為單位參考用時,請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操作方式,請於「受文者編輯子視窗」,輸入時將本別選為「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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