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吳秋逸撰稿
中興大學惠蓀講座12月2日邀請司法院大法官呂太郎蒞校演講,近200位聽眾參與,座無虛席。本次講題為「從人民角度出發之司法」,呂大法官於講座前半段先帶領聽眾一窺司法歷史發展與人類古今對於司法圖像的不同想望,後半段則介紹即將於明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以及將於2023年開始運作的國民法官制度,內容相當豐富且精彩。
呂大法官早年曾任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曾任職於臺灣臺中、彰化、南投等地方法院法官從事審判事務,有相當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隨後並經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法官學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等職務。此外,亦曾推動廢除院長宣判前審閱裁判書、司法院概算獨立等司法改革運動,實為司法獨立之重要推手。而在學術研究方面,呂大法官亦長期致力於民事訴訟法之研究,不僅發表諸多論文,亦出版教科書與學術專書,著作等身。
本次惠蓀講座有邀請到法律專業學院林昱梅教授兼法政學院副院長、法律專業學院陳龍昇副教授及陳信安副教授擔任與會貴賓,演講由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系主任兼院長主持。
呂大法官首先指出,所謂「司法」,即用法之意,換言之,即將法規內容宣告適用於個案之作為。而之所以有司法,乃為解決人類組成社會後,因資源分配所生之紛爭而來。呂大法官更提到,司法程序即為法庭程序,而法庭程序之進行,無疑為人類文明之重要指標。
呂大法官接著提到,西方各國正義女神像特徵之變化,即象徵著不同時代的人民對司法圖像的想像與期望,同時也彰顯從中古世紀書面審理主義到拿破崙時代言詞審理主義之司法變革過程。此外,呂大法官並提到東方的「灋」字,即為古代的「法」字,內含有「公平」、「強制力」、「經過判斷」等三大司法特色。呂大法官同時並向與會者說明我國現行司法院之標示,隱含有揭示近代司法對於「以人為本」之冀望。
呂大法官再從各國法庭配置情形,說明司法審判者之地位與審判制度之差異,並提到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所採行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貫徹檢辯當事人平等辯論之理念,實為我國司法改革之一大創舉。
而在國民法官制度方面,呂大法官指出,該制度之目的即在於破除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和距離感,融合人民生活經驗及法律專業判斷,使判決更為妥適。國民法官制度之特色,則在於將精緻司法轉為核心司法,並使用可相互了解之語言,促進國民法官、職業法官及參與者之充分溝通。至於憲法訴訟法之重要特點,主要在於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使人民救濟手段更為豐富,權利亦受到更完善之保障。
最後,呂大法官認為,司法應自始至終均應是為人民而存在,並且應該從人民角度出發推動司法改革,方符合司法以人為本的精神。呂大法官以前開發人省思的結語,為本次精彩,且內容豐富的講座活動劃下完美句點。